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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维莲与候沣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莲,候沣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935号原告:李维莲,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候沣珊,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李维莲与被告候沣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维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候沣珊归还原告李维莲借款124000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月利息248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候沣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候沣珊向原告李维莲借款124000元并承诺每月利息2480元,按月付息,2015年11月1日归还本息,并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现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个人信息相互矛盾,亦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及确定的联系方式,故尚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维莲的起诉。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维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小亮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韩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孟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