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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董洪波与马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波,马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18号原告:董洪波,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马彦清,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董洪波与被告马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董洪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董洪波申请撤诉,原告董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董洪波负担。审 判 长  马存福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