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董洪波与马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波,马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18号原告:董洪波,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马彦清,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董洪波与被告马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董洪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董洪波申请撤诉,原告董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董洪波负担。审 判 长 马存福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