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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丹丹与王爽、于淑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丹,王爽,于淑琴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21号原告:周丹丹,女,1972年5月26日,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成。被告:王爽,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淑琴,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丹诉被告于淑琴、王爽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丹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丹丹承担。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乃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