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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建发与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发,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58-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西杨村一组。委托代理人:贾春平,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平小区10号。被执行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荔科技产业园区晨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宝新。被执行人: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大荔科技产业园区晨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宝新。本院执行朱建发与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追加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本金1065700元及利息10031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发申请对被执行人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荔县洛河源蛋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国家管理机关的工商注册登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