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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守兵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守兵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守兵,男,生于1948年9月6日,汉族,文盲,宣汉县人,无业,住宣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守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守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向守兵在宣汉县土黄镇桥中桥李某发廊内谎称周某将他推倒。次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向守兵再次到李某店里,因周某不在,便以收取医药费的名义向李某索要现金300元。2、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向守兵在宣汉县土黄镇万斛街张某洗浴店铺和土黄镇茶林街刘某发廊中多次索要现金,共计54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要挟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予判处。被告人向守兵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是在夜总会耍,老板怕他影响生意,给他拿的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向守兵在宣汉县土黄镇桥中桥李某经营的发廊内,以发廊服务员周某推倒了自己为名索要钱财。次日8时许,被告人向守兵再次去到李某店里,见周某不在就向李某索要现金,李某不给,被告人向守兵就赖着不走和骂人,李某怕影响生意,无奈之下给了向守兵300元现金,被告人向守兵方才离去。同时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向守兵还在宣汉县土黄镇万斛街张某经营的洗浴店和茶林街刘某经营的发廊中,以不给钱就到门市吵闹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相要挟,多次索要现金,共计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于2016年6月2日蒲某的报案和宣汉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对本案立案的情况;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了她以前在土黄镇桥中桥开了一个卖淫嫖娼的店,派出所处理了就没有再开了。2013年腊月间,向守兵杵着拐杖来到她店里,没过几秒就听见店里一个小妹在说“你找我要啥子钱?”她便偏过头去看怎么回事?向守兵说“你推我爪子?”边说边坐到地上去了,还用脚踢她堆好的炭圆,后又说“你把我弄滚了,我要到医院去,要么你就给我拿点医药费”之后,向守兵就一直抓着小妹的裤子不放,要周某给2000元钱,周某说:没得,我们去派出所说。向守兵说:派出所是不去的,今天我就在这里。周某后来就给了向守兵400元钱。向守兵才慢慢地走了。第二天早上,向守兵又来了,因周某回家了,向守兵就找她说:还要去医院,周某不在,你当老板就要负责。后向守兵就一直坐在店门口骂她,她见向守兵不走影响生意,就对向守兵说:给你拿300元钱,你莫坐在这里了,向守兵说不够,但后来向守兵还是把300元钱拿起走了的事实;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9月28日,向守兵到他在土黄镇万斛街开的洗澡堂说:“钱要大家一起赚,你找了钱也要分给我点,我是派出所叫来收保护费的,你每个月要给我300元钱,不然我天天找你闹,让你店都开不成。”他回答说:凭什么要给你钱。向守兵又说:就是要找你要钱,不给就天天找你。之后,向守兵就一直在店里坐着不走,还说:“在做生意,我也是在做生意,我反正是要死的人了,怕哪个!”,他见向守兵耍赖不走,又都60多岁的人了,身体很差,走路都一晃一晃的,怕在店里出事和闹起影响生意,就给了向守兵300元钱。钱给后,向守兵慢慢起来说“你给了我就不闹了,反正我都整了几家了。”然后向守兵就走了。之后,向守兵每个月都来要钱,他要是不给,向守兵就一直闹,还打了他家的门,他没法就每个月给的向守兵300元钱,共给了9个月,合计2700元。同时证实了向守兵还找过刘某收过保护费的事实;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了她在土黄镇茶林街开的店。2015年9月几号,向守兵到她店里说:“你开店赚了钱,从现在起每天要给我10元钱,一个月就是300元的保护费,不给我就天天来闹,让你店都开不成。”她没有理睬。向守兵就走了。次日上午,向守兵又来要钱,她不给向守兵就一直不走,她怕今后一直来闹,就给了向守兵300元钱。给了钱向守兵就走了。之后,向守兵就每个月来要钱,每次都给的300元钱,一共要了9次,给了2700元。并证实她跟向守兵给钱是因为向守兵身体差,走路都一晃一晃的,天天到店里闹,怕出事影响生活的事实;5、证人蒲某的证词,证实了他以前在位于土黄镇山狮中路的家里开了一个卖淫嫖娼的店,经营期间,向守兵经常无缘无故地打着派出所的名义找他要钱。店后来被派出所打击了就没有再开了。2016年2月12日,向守兵杵着拐杖到他家说:“钱找到了大家用,你每月给我300元钱,我不举报你,要不你的店就开不成。”他当时给向守兵说:我又没有惹你,2013年的时候还给过你400元钱。在他吓唬后,向守兵就走了的,后来向守兵又有五六次到他家里要钱的事实;6、证人周某的证词,证实了2016年1月份的时候,他看见向守兵在刘某的店门口和刘某吵架,向守兵找刘某要钱,刘某不给,刘某的一个兄弟还和向守兵抓扯了起来,被别人拉开了。之后,向守兵就一直赖在刘某店里不走,不让刘某做生意,还说不给自己拿300元的保护费以后天天来闹。后面的情况他就没有看了。但是没几天,他就听到刘某说的向守兵又来闹事,给了300元钱才走的事实;7、证人程某的证词,证实了2015年9月份,向守兵到他家附近张某开的洗脚店找张某收300元的保护费,张某不愿意给,双方就一直在店里吵,向守兵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走,让你生意都没法做,以后我天天都来找你闹!”,双方又吵了十几分钟,张某就给向守兵拿了几百元钱,向守兵就走了的。之后,他听张某说每个月都给向守兵拿的300元钱。2016年9月份的时候,他看见向守兵又在张某的店门口闹事,张某把店门关了的,向守兵就用脚踢店门,想进去。同时证实了向守兵找张某收钱没有什么原因,向守兵说的张某开店就该给自己给保护费的事实;8、证人谷某的证词,证实了2016年6月21日,向守兵自己躺在了他家放干水的鱼塘里,见到他后,向守兵就喊是他将自己抽(推)到鱼池里面去的,他见状就叫在附近的向守兴、向守财帮忙作证,但二人没有出来看情况。下午向守兵就把他家的门砸坏了,他便报了警的事实;9、证人向某的证词,证实了2016年6月21日上午,谷某的家属给他打电话说向守兵滚到鱼池里去了,他便去了鱼池,看见向守兵全身是水和泥走到公路上来了,身上背的把30厘米长的西瓜刀,他便上前将刀解下来拿走了,后他看见向守兵在向仕奎邻居门口坐起的事实;10、宣汉县公安局土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向守兵的身份,即被告人向守兵生于1948年9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1、被告人向守兵的有罪供述,印证了上述部分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守兵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向守兵称没有敲诈他人钱财,是对方怕他影响生意主动给他钱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向守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守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维平附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