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又名任三旦。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2016)晋11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2016)晋11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