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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田士明、胡兆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士明,胡兆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士明,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胡兆冈(曾用名胡兆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田士明与胡兆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304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田士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兆冈偿还借款54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兆冈送达了(2017)皖0406执29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兆刚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高皇支行有存款740.8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不宜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兆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田士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