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权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权有,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W(1-1)。被执行人:张权有,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系被告张权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权有名下的皖P×××××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