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文军与方凯、李博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军,方凯,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邵文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7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方凯,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6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博,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5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邵文军诉方凯、李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10209.6元,案件受理费162元,执行费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凯、李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