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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商水支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商水支行,王某,王某杰,王某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水支行。法定代表人邓某飞,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杰,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中,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与王有、王俊杰、王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