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商水支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商水支行,王某,王某杰,王某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水支行。法定代表人邓某飞,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杰,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中,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与王有、王俊杰、王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