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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江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20号原告李桂花,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涛,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李桂花与被告江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江涛的身份信息不正确,导致不能向被告江涛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江涛的地址,查无此人,故原告对被告江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楚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