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永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永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永明,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顾永明因诉徐军、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江苏宏冬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冬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4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7年1月9日,徐军与华宏公司、宏冬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1份,约定徐军将在江阴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9.1%的股权计2000万元转让给华宏公司、44.55%的股权计9800万元转让给宏冬公司。2017年3月31日,顾永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徐军为华晟公司挂名股东,名下49%股权系替其代持,其实际拥有华晟公司24.5%的股权。徐军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华宏公司、宏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的49%股权转让给华宏公司、宏冬公司,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徐军与华宏���司、宏冬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顾永明起诉所涉股权转让标的为1.18亿元,超过该院级别管辖的范围,该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顾永明的起诉不予受理。顾永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普通的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涉及合同标的,原审法院以超过该院级别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违法,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所涉2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值达1.18亿元,顾永明要求确认上述2份协议无效,诉讼标的额超过原审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所作裁定应予维持。顾永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朝华审 判 员 孙 皓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