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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财保7号申请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3号翔云楼312单元A023。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大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燕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四沃村。法定代表人:曾亮,总经理。申请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以被申请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违约未办理“福远渔633”、“福远渔635”、“福远渔636”、“福远渔637”、“福远渔638”、“福远渔639”等六艘船舶抵押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六艘渔船采取限制抵押、光船租赁及所有权转移、变更、过户及相关登记等一切处分行为和措施。申请人已为其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福远渔633”、“福远渔635”、“福远渔636”、“福远渔637”、“福远渔638”、“福远渔639”等六艘渔船采取限制抵押、光船租赁及所有权转移、变更、过户等一切处分行为、相关登记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朱小菁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