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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420号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定代表人:徐和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