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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晃生、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晃生,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吴晃生,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梁峰,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吴晃生申请执行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晃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2016)桂03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