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晃生、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晃生,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吴晃生,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梁峰,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吴晃生申请执行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晃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2016)桂03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