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地与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地,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地,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B座605室。法定代表人:邵忠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地与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等措施,但没有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