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馨漪与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漪,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573号原告:王馨漪,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89号103、201-202、301-3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号***室。原告王馨漪与被告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馨漪诉称,被告宣传网站发布“上海隆胸医院哪家好-自体脂肪假体综合丰胸-上海美莱医疗美容医院”的网页,未经原告准许擅自使用了原告照片1张,用作医疗整形领域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以商业广告宣传为目的的文章中,给原告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被告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要求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亦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号院×门×号,上述地址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李晓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