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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龙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231号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卜玉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龙男,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审理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