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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盛发、龚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盛发,龚春梅,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盛发,龚春梅,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盛发,龚春梅,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盛发,龚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219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告罗盛发,男,1952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石中村第三村。被告龚春梅,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石中村。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盛发、龚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盛发、龚春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269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智育人民陪审员  陈安生人民陪审员  贺飞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贺北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