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少明、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少明,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5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少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菊,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黄少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少明申请再审称,本案为居间服务,完成居间服务是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基础条件。中原地产公司并没有促成合同并完成交易事项,依法不能收取居间费用。《佣金支付承诺书》是建立在居间服务的基础上,中原地产公���并未促成黄少明与周某某霞签订最终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且该房屋并未过户至黄少明名下,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不应当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佣金支付承诺书》系格式条款,非黄少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中原地产公司也没有履行合理的告知或释明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黄少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少明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黄少明应否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佣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问题,黄少明已于2014年9月23日与案外人周某某霞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签署《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承诺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佣金100000元。后黄少明又于2014年10月15日签署第二份《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载明:“现因本人资金周转问题提出解除合同和相关协议,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基于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为本人提供房源信息、促成本人与卖方达成买卖关系及在此后协调交易各方解除合同所作之积极付出,本人承诺支付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佣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具体为:1、本人资金周转成功后,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10月15日。”可见,黄少明自认系由于其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导致与周某某霞解除合同和相关协议,并承诺最晚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佣金100000元。两份《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在内容和格式上均差别较大,第二份《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针对黄少明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及佣金的支付方式作了详细的说明。黄少明主张第二份《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为无效的格式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采纳。二审判决黄少明按照上述《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的约定,向中原地产公司支付100000元佣金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黄少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少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少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鸿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