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盐津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津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盐津县黄葛槽新区。法定代表人邱义翔,局长。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盐津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局申请称:王云俊在盐津县庙坝镇麻柳村大元社未经批准修建房屋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4年6月21日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国土资处字(2014)第02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4年9月21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麻柳大园酒厂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567.18㎡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特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麻柳大园酒厂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567.18㎡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盐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1日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该决处罚定书已于2014年9月21日届满起诉期限。现盐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盐津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廖春梦审判员 陈银虎审判员 陈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君晶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