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异字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朝祥与被申请人蔡湘生、贾美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祥,蔡湘生,贾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异字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孙朝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蔡湘生,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贾美光,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复议人孙朝祥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字第397-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2017年1月12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蔡湘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讷河市支行602642031200307703账户内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申请复议人孙朝祥称,讷河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4)讷法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湘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讷河市支行602642031200307703账户内存款60,000.00元,后于2017年1月12日又解除冻结。法院解除冻结违法,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要求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字第397-2号裁定。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蔡湘生、贾美光没有履行(2013)讷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4)讷法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湘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讷河市支行602642031200307703账户内存款60,000.00元。2017年1月1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法字第397-2号裁定,解除了冻结。本院认为,蔡湘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讷河市支行602642031200307703账户是存款账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不能强制蔡湘生履行义务,影响了申请人的利益实现,解除冻结的执行行为违法。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字第397-2号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字第397-2号裁定。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宝胜审 判 员 梁明山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婷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