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美与王顺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王顺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2848号原告:韩美,女,1974年7月2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顺领,男,1970年3月24日生,住新沂市。原告韩美与被告王顺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影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1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王顺领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3月12日,被告王树玲向原告再次借款7653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王顺领偿还的14720元,尚欠76810元未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做生意为由拒绝归还。王顺领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和同年3月12日,被告王顺领分别向原告韩美借款15000元和76810元,共计借款本金9153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14720元,剩余借款本金76810元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81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顺领向原告韩美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因此形成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主张被告王顺领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顺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美借款本金768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被告王顺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育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