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雪成,林金兰,应国新,徐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3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4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69768。法定代表人俞永杰。被执行人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4612-0。法定代表人林金兰。被执行人兰溪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马达镇镇政府旁,组织机构代码:733210603。法定代表人杨惠芳。被执行人浙江豪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组织机构代码:774371630。法定代表人应国新。被执行人应雪成,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上华街道小张坑村新屋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49********。被执行人林金兰,女,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兰溪市上华街道小张坑村新屋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51********。被执行人应国新,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兰溪市上华街道小张坑村新屋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7********。被执行人徐妙青,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临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77********。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雪成、林金兰、应国新、徐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983399.21元,128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豪江贸易有限公司、应雪成、林金兰、应国新、徐妙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查封被执行人应雪成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兰溪街1198、1200号、1192号2-201室、301室、401室的房产,已评估,由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地税局过户要求,现已委托评估公司补充评估。被执行人兰溪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云山街道兰江小学北侧地块(证号:兰国用(2013)第002-3164号)进行诉讼保全,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回函,该土地已有19套进行了预告登记,已备案未预告7套,剩余29套未备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林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