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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国建申请执行崔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章,付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异11号异议人崔建章,男,汉族.申请人付国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国建申请执行崔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崔建章于2017年5月4日对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建章称:2014年9月2日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对于借款合同的履���过程和实际借款金额没有进行严格审核,异议人实际借款仅为90万元。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执行书,并未进行审核。付国建2015年11月17日申请公证执行书之前,申请人共返还付国建现金29万元多,公证机关并未将异议人归还的此部分款项减去。从2014年11月份至2017年4月30日止,异议人向付国建偿还本金111.5万元,减去已偿还款项,异议人所欠付国建款项所剩无几。法院查封崔建章前妻郑爱英名下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郑爱英并非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中的执行主体。如果付国建要求追加郑爱英作为执行主体,查封郑爱英的房产,应重新提起诉讼,恳请裁定中止执行,解封所查封异议人的银行账号及郑爱英的房产。异议人崔建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卡号为62122617080044874654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6228482059482198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交易清单;3银行卡存取凭条;4、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9月2日,付国建与崔建章在尉氏县公证处对双方的借贷关系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的借贷金额为130万元,公证处谈话笔录中崔建章表示是自愿签名,且是真实的,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恶意串通。2015年11月17日公证处向付国建出具执行证书,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付国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5日,对付国建询问“…你现在有什么财产?”崔建章答“…在郑州有一套房产…”;当天,付国建与崔建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第一项为“被申请人崔建章对于付国建申请执行一案,现案件款剩余200万元整…”。本院认为,债权公证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崔建章所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无法证明是偿还申请人付国建本案所借款项。另经本院核实,崔建章与郑爱英结婚登记时间为1999年1月12日,离婚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崔建章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系夫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异议人崔建章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建章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李瑞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