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红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佳,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李红佳在被害人曾某家中打牌后便睡在曾某家。2016年12月4日早上6时许,李红佳在曾某丈夫杨某出门后,私自拿走桌上的摩托车钥匙并将摩托车盗走。随后,李红佳因打牌输钱,将偷来的摩托车抵押给株木山施家巷茶馆老板龚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2元。到案后,被告人李红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红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证人杨某、李某和龚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作案现场方位图、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红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汉寿县司法局提供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李红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李红佳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朦附相关法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