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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翠娥与告莲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娥,高莲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06号原告:韩翠娥,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高莲君,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翠娥与被告高莲君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韩翠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韩翠娥负担。审判员  牟林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