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翠娥与告莲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娥,高莲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06号原告:韩翠娥,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高莲君,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翠娥与被告高莲君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韩翠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韩翠娥负担。审判员 牟林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