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孙群伦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孙群伦,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48528650-1。法定代表人:谢永利,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群伦,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昌飞,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东路老工商局西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048X5(1-1)。法定代表人:甘莉,总经理。上诉人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孙群伦、原审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福房产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职教中心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孙群伦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策,其不应再次享受房改政策,不应取得诉争房改房屋的所有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孙群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06年之前,孙群伦确实重复享受了福利房,经纪委清房办处理之后,原怀私字第31××00号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属于房改房;2、孙群伦与汇福房产公司于2013年8月6日签订本案诉争《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时,孙群伦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职教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群伦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的《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依法确认归职教中心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群伦原系职教中心的教师,后调离。2003年,职教中心为缓解教职工住房紧张,研究决定在学校院内集资建房,孙群伦参与集资建房,分得一套五楼住房(92平方米),并按规定交纳集资建房款。2003年,孙群伦在职教中心工作期间,其夫妻二人参与房屋公改,分得公改房屋三间平房,面积109.31平方米,该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75.57平方米(又分为44.45平方米、31.12平方米),一部分33.74平方米。2003年2月20日,孙群伦经职教中心同意(职教中心出具两份证明要求房管部门为孙群伦办理房屋产权),为109.31平方米的公改房办理了怀私字第31××00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为75.57平方米)和怀私字第31××01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为33.74平方米)。后因翟志强同志调入该校无房居住,职教中心动员孙群伦将其集资建房的92平方米楼房转让给翟志强同志居住,由翟志强将孙群伦交纳的房款返还给孙群伦。后因翟志强没有居住该房屋,孙群伦又将翟志强返还的房款还给翟志强,孙群伦继续占有、使用两处房屋。2006年3月15日,怀远县纪委清房办公室向职教中心下发清房督字(2006)2号《清房督办通知书》,通知职教中心有27位同志超标准参加集资建房,请按照《怀远县职工超标购房情况核定表》的要求督促纠正超标部分,各户应补交的房款于2006年3月22日前,交至县工商银行城东分理处县纪委清房办。孙群伦系27位超标房之一,于2006年3月21日交纳超标部分房款21841元。因孙群伦占有、使用两处房屋,与他人产生矛盾,2008年8月5日,职教中心研究决定:“孙群伦必须于2008年8月底前把楼上房屋所有手续交给职教中心,三间平房(公改房)产权归孙群伦所有。否则,职教中心将按规定收回其平房的产权。考虑到职业中学宿舍楼属集资建房,学校收回宿舍楼套房后,由职教中心全额退还孙群伦集资款,并按照银行存款支付利息。”孙群伦一直未将集资房屋交给职教中心。2013年8月4日,孙群伦用怀私字第31××00号房屋产权证登记的44.45平方米房屋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NO124号《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汇福房产公司购买孙群伦位于职教中心校园内的44.45平方米平房,将其开发、位于东方红小区6#515号84.29平方米房屋还原给孙群伦,孙群伦付给汇福房产公司多出的39.84平方房屋差价款150529.60元。职教中心认为怀远县人民政府为孙群伦办法的怀私字第31××00号和怀私字第31××01号房屋产权证违法,于2012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3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怀远县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怀远县人民政府向孙群伦颁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颁发给孙群伦的房产证中存在“怀远县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中原产权人栏、初审意见栏、共有墙、他有墙调查栏、调查人栏、以及房屋现场勘估表中的产权单位意见栏和勘估人均为空白”等问题。2014年1月20日,怀远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注销孙群伦怀私字第311000、31××01号房屋产权证的决定》,孙群伦不服,于2014年2月8日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作出蚌政复(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怀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孙群伦怀私字第311000、31××01号房屋产权证的决定》,孙群伦对蚌埠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裁定案件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015年职教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孙群伦被注销的怀私字第31××00号和31××01号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怀私字第31××01号房屋于2009年已拆迁,怀私字第31××00号房屋于2014年拆迁,依法驳回职教中心的诉讼请求。职教中心对此不服上诉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职教中心要求确认孙群伦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的《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依法确认归其所有,于事实和法律有悖,不予支持。孙群伦辩称其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的《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协议有效,孙群伦是原31××00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予以采信。物权的取得,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习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孙群伦作为原告学校教师,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学校房改,在缴纳相关费用后,职教中心出具证明要求房管部门给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能够说明孙群伦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符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怀远县人民政府虽然撤销孙群伦所有的怀私字第31××00号和31××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基于孙群伦办证时程序存在瑕疵,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孙群伦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孙群伦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保护。同时,职教中心主张孙群伦与汇福房产公司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NO124号《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无效,判决该合同涉及拆迁还原房屋东方红小区6#515号(84.92平方米)归职教中心所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孙群伦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职教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职教中心负担。本院审理查明,孙群伦于2013年8月4日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NO124号《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孙群伦所持有的怀私字第31××00号房屋产权证(已被怀远县人民政府注销)所载明的房屋系孙群伦参与职教中心房屋公改所取得的公改房屋,该房屋面积为44.45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系职教中心主张确认孙群伦与汇福房产公司签订《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依法确认归其所有。该拆迁安置合同中所涉房屋为孙群伦参与职教中心房屋公改所取得的公改房屋,本案所涉房屋为职教中心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退还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上诉人怀远县职业教育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