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4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小儿、李绍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儿,李绍颜,张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小儿,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绍颜,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冰冰,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朱小儿与李绍颜、张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6200元,并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和2015年5月23日前拖欠的利息20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李绍颜、张冰冰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李绍颜、张冰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朱小儿也未能提供李绍颜、张冰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