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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海清与王志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清,王志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022号原告李海清,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文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坚,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祥云镇大尚段。法定代表人:林珂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清诉被告王志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清撤回对被告王志坚和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