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唱青春诉被告贾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唱青春,贾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272号原告唱青春,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贾广林,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唱青春与被告贾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