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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国军、宋建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军,宋建康,吴国军,宋建康,吴国军,宋建康,吴国军,宋建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69号申请人:吴国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温县。申请人:宋建康,又名宋××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国军与宋建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宋建康欠吴国军16500元。宋建康于2017年5月8日前偿还吴国军5500元,于2017年8月8日前偿还5500元,于2017年11月8日前偿还5500元。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之前的来往账目,在本协议签字后,以本协议确定的数额为准。三、若宋建康未按上述款项、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吴国军可按照2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国军与XX康于2017年5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