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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336号原告: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解宝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马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济南康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