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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郭某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21执47号申请人: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蓬溪县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唐某与郭某扶养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海 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