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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吉场申请执行李志强、宁莹莹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吉场,李志强,宁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58号申请执行人姜吉场,男性,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性,汉族,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宁莹莹,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吉场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宁莹莹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姜吉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