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骁、于秀琴申请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骁,于秀琴,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异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韩骁,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新兴街4委**组**号。委托代理人:陈丽书,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达市石油公司家属楼1单元102室。系韩骁的母亲。异议人(被执行人):于秀琴,女,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黎明街1委**组**号。委托代理人:韩淑梅,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达市学府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于秀琴的女儿���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公司地址: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法定代表人:潘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波,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郭志强、韩连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连财于2016年9月23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韩连才的母亲于秀琴、韩连财的儿子韩骁为法定继承人。本院据此裁定于秀琴、韩骁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于秀琴、韩骁名下的个人存款。异议人于秀琴、韩骁以放弃韩连财的遗产继承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韩骁的委托代理人称,我与韩连财已离婚多年,韩骁现在监狱服刑,但韩骁声明放弃对其父韩连财的遗产继承权,所以法院将韩骁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偿付韩连财的相关债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韩骁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韩骁的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及离婚证明。异议人于秀琴的委托人称,于秀琴于2017年5月8日因病去世,于2015年5月10日火化。并提供了于秀琴的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证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于秀琴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称,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是真实的,但没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郭志强未出庭,��答辩。本院查明,2013年9月20日郭志强在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处购买混凝土,用于嘉禾木业厂区工程施工。因郭志强与韩连财共同承建安达市嘉禾木业厂区工程,通过结算,郭志强、韩连财共同给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出具了剩余的货款欠据。因郭志强、韩连财系履行还款义务人,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诉至本院,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韩连财于2016年9月23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下发(2016)黑1281执37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于秀琴、韩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人韩骁于2017年5月3日声明:放弃对其父韩连财遗产的继承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异议人于秀琴于2017年5月8日去世,已火化。另查明,韩连财与陈丽书于2010年月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今未复婚。本院认为,异议人于秀琴已病故,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异议人韩骁向本院提交了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韩连财遗产的继承,并有两名见证人杜贵、卢春英证实,应认定该证据真实有效。据此,韩连财的债权债务均与韩骁无关,本案将韩骁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异议人韩骁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将韩骁、于秀琴变更为被执行人的(2016)黑1281执376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春一人民陪审员 武婷婷人民陪审员 任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