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志刚与赵善江、殷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刚,赵善江,殷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刚,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被执行人赵善江,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被执行人殷淑英,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刚与被执行人赵善江、殷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志刚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殷淑英、赵善江协助办理位于长春高新区超凡大街的益田御水丹堤A区1幢3单元706室(建筑面积为121.2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查,被执行人赵善江所有的,由长春吉实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超胜街以西益田.御水丹堤A区1幢3单元706号房,丘地号:8-5/785-1-3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