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树丰与刘小娥、吴友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丰,刘小娥,吴友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132号原告:赵树丰,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滦南县长凝镇人民政府。被告:刘小娥,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现住滦南县。被告:吴友利,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赵树丰与被告刘小娥、吴友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树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丰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树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