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聂皊与党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皊,党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05号原告:聂皊,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党会军,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聂皊与被告党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党会军外出,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恩祥审 判 员 余光武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