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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聂皊与党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皊,党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05号原告:聂皊,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党会军,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聂皊与被告党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党会军外出,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恩祥审 判 员  余光武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