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1092宋爱华与俞月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华,俞月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092号原告:宋爱华,女,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月春,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新大道西88号苏信大厦201室。负责人:胡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爱华诉被告俞月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立案。原告宋爱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宋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