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明与北京云游志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北京云游志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310号原告:刘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云游志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土桥张家湾开发区东方国际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宋良新,董事。原告刘明与被告北京云游志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明诉称,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开发手机应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诉争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平台商户类手机应用软件“优品街”(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原告要求被告开发涉案软件的目的是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客户在该软件上可以实现购买相关产品并进行在线支付等功能。诉争合同于2016年7月9日签订,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5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及前端开发时间)即2016年9月20日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并向原告交付。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4万元合同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付开发完成的涉案软件,虽被告曾交付过涉案软件的测试版本,但其交付的涉案软件不具备在线支付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开发手机应用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最高为已付款项的10%。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时间较长,且始终未交付技术开发产品,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以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发手机应用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4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平台商户类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可知本案所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合同,原被告争议的实质性法律关系亦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案件,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甜审 判 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