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国军、苏亚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苏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68年8月生,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苏亚光,男,1990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刘国军诉苏亚光寻衅滋事罪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929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36876.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执行费4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