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慕超飞、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超飞,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慕超飞,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葛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慕超飞与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波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