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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留守处诉集安经济开发区兴财木材加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留守处,集安经济开发区兴财木材加工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59号原告: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留守处负责人:郭秀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兴财木材加工厂原告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留守处诉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兴财木材加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留守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