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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胜利路58号。法定代表人:许得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河口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44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