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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开设的三个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8×××62、18×××13、18×××2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