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西安周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周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周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童生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周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32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1元、执行费7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有某小型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同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