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侯建明诉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明,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异26号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负责人李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国,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侯建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利,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利、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创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2846573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