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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卫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卫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54号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地康定县姑咱村,经营者杨大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荣军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42571E。法定代表人:石科,系院长。被告:卫爽,男,生于1976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卫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