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结江与刘成文、段西安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文,余结江,段西安,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结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成文因与被上诉人余结江、段西安、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文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君 来源:百度“”